| 索引号 | 113302120029697718/2025-1010427253 | ||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网络征集)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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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分直播征求《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20 09:43 来源:区司法局??
公告内容草案全文起草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反馈为贯彻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加强产业规范发展,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重点产业发展法治风险防范体系,组织起草了《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草案)》,现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传真:0574-89189491 2.电子邮箱:nbyzsf@126.com 3.联系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A楼3101室 4.联系电话:0574-89295486;联系人:舒哲 5.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1日。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20日 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 ? ?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标与依据】 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引导相关企业加强风控法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宁波市会展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提示点: 本指引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宁波市鄞州区内从事会展活动的相关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会展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以外的会展企业及其他服务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工作原则】 会展企业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商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作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会展业风控法务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公检法司相关部门的协同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条【服务支持】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等服务。 鼓励律师事务所、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风控法务激励】 行政执法部门对会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将企业是否已经建立科学、有效的风控法务体系作为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考量因素。 第二章 一般性风控法务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 会展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经过内部审批程序,严格管理企业印章,明确岗位职责,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对外签订合同。 会展企业对外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会展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全面动态监控和跟踪记录合同的履行,负责合同正常履行及异常履行的执行与处理。鼓励企业实行合同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制度,优化合同履行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做好合同履行资料的统一归档。 风险点: 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或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或虚假信息,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合同履行情况缺乏有效跟踪,可能导致资产损失,追责困难等。 第八条【劳动用工管理】 会展企业最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会展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确保工资计算和支付过程的准确性,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故意克扣、拖延,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会展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示点: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会展企业可使用劳动管理系统或考勤系统来记录员工的工作情况,合理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超时工作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 风险点: 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必备条款或者合同内容违法被确认无效,给员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被责令加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税务管理】 会展企业应设立科学的岗位架构,并搭配具备专业税筹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税务管理人员,根据获取涉税政策与法律法规最新情况,定期分析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设置企业内部各项涉税事务规范、合法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会展企业应及时制定企业年度纳税方案,并分析与指定最终的税负成本、节税方案、纳税计划等内容,在企业对外投资及生产经营等各环节进行科学税筹规划。 提示点: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制定了法律。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有13部税收法律。企业应严格按照与自己相关的税收法律建立税收管理制度。 风险点: 违反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刑事责任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抗税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其他发票罪。 第十条【环保管理】 鼓励会展企业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巡查制度,按要求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当加强会展活动中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处理和回收再利用,依法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提示点: 会展企业可申请纳入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证明清单管理,接受差异化监管。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可获得《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帮扶指导服务,并享受差异化执法监管、非现场执法检查,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业整治等举措。 风险点: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会展企业,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停止建设、停业关闭,处以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还有可能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反商业贿赂风险管理】 鼓励会展企业通过采取财务报表跟踪、业务往来审查、合作伙伴审查等方式开展商业贿赂风险评估,并根据自身规模、市场情况、所处行业特性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商业贿赂风险管理制度。 提示点: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风险点: 经营者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反垄断风险管理】 场馆单位、举办单位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鼓励会展企业通过采取市场份额分析、竞争者状况审查、进入壁垒评估等方式开展反垄断风险评估,并根据自身规模、市场情况、所处行业特性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反垄断风险管理制度。 提示点: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风险点: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专项风控法务管理:办展合规 第十三条【活动报告】 会展活动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将举办展览会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城管、安监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在展览会举办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组办单位应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商请实行驻会监督管理。 举办食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第十四条【招展合规】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已经发布招展信息的,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社会公布,告知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已经办理备案的,还应当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十五条【名称保护】 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收集参展单位和观众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不得超出与被收集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提示点: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风险点: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十七条【投诉管理】? 对展会期间在展馆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等方面的投诉事件,应制定现场投诉处理程序,设立投诉接待站,公布投诉电话,建立投诉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 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办单位应负责与被投诉的参展单位协调,落实好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鼓励会展企业适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合法合理框架下妥善处理会展业相关争议,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第四章?专项风控法务管理:参展合规 第十八条【资质合规】 参展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举办单位应当审查参展单位的资质,并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合同。 参展单位应当提供展会上拟销售商品/服务的范围及内容、权属证明、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应对参展商品(或服务)质量出具书面承诺文件。 参展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参展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转售、倒卖、转让或者转租展位。 提示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参展:营业执照已过期;未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年检;营业执照已吊销;被责令停业整顿期内;被列入政府或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十九条【行为要求】? 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提示点: 参展单位的行为要求通常包括:对所提供的展品与服务应明码标价,并有售后服务承诺;不得擅自给自己冠以品牌经销商或特约经销商的名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专利权益;一切参展行为(包括展出、演示、派发礼品)只能在参展合同约定的展位范围内进行,不得对周边参展商造成骚扰或影响展会的参展秩序,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与消防规定;未经其他展位使用人许可,不得偷拍或偷录其他参展展位的展品;未经展位使用人邀请,不擅自进入其他参展展位;不得在展馆内滋扰参观者或其他参展人员;服从和配合展会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爱护展馆内设施;在展馆内拾获的任何物品应及时送交展会登记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杜绝噪音污染,禁止使用任何高分贝的音响设备,展台的宣传音量的分贝数不超过60分贝,测试方法按GB 3096-2008的B.3执行。 第二十条【“展虫”“展闹”防范与处置】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展虫""展闹"全流程防控机制,包括资质审查、现场巡查、应急处置及事后追责,并在活动安全方案中专项列明。具体措施包括: (一)展前资质审查:要求参展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明及展品清单,对贸易公司、小微展商等重点核查; (二)现场动态管控:设立专职巡查组,对展位、通道、仓库等区域开展不间断巡查,重点核查展品与申报一致性; (三)违规处置程序:发现"展虫"行为(如倒卖展位、超范围展销)应立即取证,清离违规物品及人员,没收参展证件并封存展位; (四)暴力事件响应:对威胁工作人员、聚众滋事等"展闹"行为,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置。 提示点: 建议举办单位进行技术防控,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违规行为,提升取证效力;在安检口设置人货分离通道,加强开箱抽查。与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建立快速响应通道,驻场处理纠纷;对列入黑名单的展商同步通报行业协会,实施联合惩戒。每季度开展"展虫"识别培训,重点教授假冒商品鉴别技巧;预留10%-15%预算用于突发事件善后及舆情公关。 第二十一条【展品管理】 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展品管理程序,包括展品登记、运输、仓储、搬运服务等规定。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应当对参展单位有关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海关通关文件等进行查验。 参展商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传单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一般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参展单位展出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 参展单位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参展单位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风险点: 参展单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售后管理】 参展单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参展单位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参展单位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展销会结束后,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举办单位要求赔偿。举办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参展单位追偿。 风险点: 参展单位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专项风控法务管理: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会展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临时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安全许可申请】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会展活动计划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举办单位共同举办会展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三)会展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场馆单位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提示点: 1.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会展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但某些地方做了补充规定,如跨区县举办的会展活动,即使人数不足5000人,也要求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在参会人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会以展位总数为标准,如果展位超过2000个需向市公安机关申请。 2.有些会展活动在安全许可申请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活动方案和内容,要求举办单位补充相应资质、资格要求。如涉及临时搭建、特种设备使用、涉外展会、食品销售、文物展出、医疗器械展出等特殊情形时,建议举办单位在准备安全许可材料时,主动对照行业法规自查是否涉及资质要求,避免公安机关在审查时要求补件,延误许可时间。 第二十六条【安全风险评估】 会展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采取相应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对布展、撤展、用火、用电、用气、机械、展品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提示点: 建议举办单位提前30天启动评估,特别涉及临时搭建、涉外展会、万人以上的活动,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应从地方政府发布的安全评价第三方机构清单中进行挑选,评估报告可同步用于安全许可申请、场馆签约、保险投保、应急预案备案。安全风险评估应留存全过程记录用于备查,具体包括评估报告、整改记录、应急演练视频、现场检查表等。 第二十七条【场馆安全保障】 场馆单位应保证活动场所、设施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配备完好的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及照明设施,以及活动举办期间无死角的监控系统,保证安全防范、问题核查等与会展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提示点: 1.场馆单位应建立“一展一档”安全档案,包括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活动方案、安全协议、风险评估报告、临建施工合同及资质、保险单、应急演练签到表、整改通知书回执等。 2.场馆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演练,满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突发公共事件处理】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火灾、踩踏、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形的处置流程,并在活动举办前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二)现场人员疏散路线及避难场所设置; (三)医疗救援、消防联动等协作机制; (四)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规范。 会展活动期间如果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依法向所在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提示点: 1.为提升预案实操性,建议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重点测试指挥系统响应速度及人员疏散效率;设置明显中英文双语应急标识,通道宽度需符合消防标准。 2.建立协作机制,包括与属地公安、消防、医疗机构签订应急联动协议,明确联系人及处置权限;大型展会应现场配备急救设备及持证急救人员。 3.做好证据留存,保留演练记录、安全培训签到表及设备检查台账,作为已履行义务的证明。 风险点: 1.行政责任风险:未制定预案或预案未备案的,以及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政府报告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举办单位进行处罚。 2.民事责任风险:因应急措施缺失(如疏散通道堵塞)造成人身损害的,承办单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风险:对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 食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全链条、分时段、多层级"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重点针对生鲜、散装即食、代加工等高风险品类实施差异化管控,实施展前准入审查,展中动态监管,以及应急响应机制。 会展企业应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定期对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会展活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提示点: 举办单位应对参展单位核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小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禁止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参展,预包装食品需提供同批次质检报告。 第三十条?【搭建安全】 会展搭建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会展搭建活动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的单位,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应对搭建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消防、作业规范和出入人员进行监督,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对有违规情况进行整改跟踪。 第六章?专项风控法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基本要求】 举办单位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参展项目、产品标示具有知识产权的,参展单位应当携带相关的证明参展。 重大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会展现场开设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服务,配合、协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二条【专利许可】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在展会上展示、演示、销售涉及专利的产品或技术前,应完成专利权属核查,确保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或实施许可,并在显著位置标注专利号及权利人信息。 提示点: 专利权状态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登记簿副本等方式核验。对联合参展、分展位等情形,参展合同应明确专利许可链条、侵权责任分担与追偿机制。 风险点: 未经许可展示他人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可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若展品被认定为侵权,举办单位可能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被认定为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展品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将导致展位空置、声誉受损及参展费用损失。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投诉处理】 会展举办单位应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通道,接到专利权人有效投诉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对涉嫌侵权展品采取遮盖、下架或封存等措施,并留存完整证据链。 提示点: 举办单位可邀请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公证机构进驻现场,统一进行证据保全。 参展单位应在参展合同中承诺配合临时禁令,否则主办方有权单方终止其参展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风险点: 临时措施不当或超期,参展单位可主张合同违约或行政赔偿,举办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第三十四条【商标使用】 参展单位在展位、宣传品、赠品上使用商标,应确保已取得商标注册证或合法授权,并于布展前向主办方提交《商标使用备案表》及相关权利证明文件。 提示点: 商标授权链条须完整,包括注册人、被许可人、分许可人;对境外商标,应附中文翻译件及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证明。 风险点: 使用未注册或已撤销商标,可能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商标授权范围与展品类别不符,构成超范围使用,主办单位及参展单位均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联合维权】 主办单位应与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仲裁机构及行业协会建立联合维权办公室,展会期间实行“即报即查即处理”制度,对涉嫌假冒商标的展品现场快速认定、快速下架。 提示点: 联合维权办公室应配备商标数据库查询终端,供实时比对,对屡次侵权的参展商,建立黑名单并通报行业组织,限制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同系列展会。 第三十六条【商业秘密保护】 会展举办单位、参展单位、服务单位在筹备及展会期间交换的未公开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等,应在展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明确商业秘密范围、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提示点: 保密信息应以书面或加密电子形式列明清单并标注“保密”字样。对展台搭建、样品测试、论坛演讲等易泄露环节,可采取分区封闭、人员登记、电子设备禁用等措施。 风险点: 1.未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不明,导致商业秘密被披露或不当使用,权利人将难以举证及索赔; 2.内部员工或合作方泄露商业秘密,主办单位或参展单位因未履行合理保密措施,可能被认定为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丧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3.泄露行为造成交易机会丧失或竞争优势削弱,权利方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赔偿,情节严重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第七章?风控法务管理运行体系 第三十七条【风控法务组织体系】 会展企业应建立风控法务管理领导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是风控法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风控法务管理职责,积极推进风控法务管理各项工作。 会展企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的规模、业务类型及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法务管理组织体系,鼓励设立风控法务管理部门。 提示点: 会展企业风控法务部门建设可参照 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 5.3 岗位、职责、权限的标准执行;员工具体职责应写入《员工手册》,企业员工可依据《员工手册》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十八条【风控法务制度体系】 会展企业应建立内部风控法务风险检查制度。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项风控法务检查工作,可抽调招展、运营、安保、财务、信息技术等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控法务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风控法务风险,风控法务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风控法务检查组确认后,由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会展企业设立风控法务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梳理会展筹备、招展招商、现场运营、撤展及后续服务各阶段存在的风控法务风险,对评估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工作。 从业人员发现风控法务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核实后应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全面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供应商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风控法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十九条【风控法务风险识别机制】 会展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组织体系、业务内容等考量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建立风控法务风险识别清单。 风控法务风险识别清单可按会展业务流程(立项、招展、招商、搭建、运输、现场管理、撤展、数据清算)及部门职能分工两个维度进行设计:纵向列示每一项业务活动流程,横向明确对应职能部门、责任岗位、职权安排及现有管理措施等。清单应全面、准确记载业务和职能事项,为准确界定风控法务风险核查点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风控法务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会展企业在风控法务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已有或潜在风险进行预估。评估时应从根本原因、风险来源、发生可能性、影响后果、舆情外溢等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价。 评估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环境、人员和业务规模而有差异,可结合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风控法务风险评估范围,并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重大、较大、一般、低)。 会展企业应及时关注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及国际会展规则(如 UFI、ICCA、IAEE 相关准则)的更新,及时调整和更新风险识别、评估及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风控法务文化建设机制】 会展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并执行风控法务管理各项制度,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风控法务工作能力。鼓励会展企业开展多渠道风控法务宣传,培育风控法务文化。 企业员工应认真学习、贯彻风控法务制度,积极参与培训,及时反映疑虑、问题和缺陷。 提示点: 1.风控法务文化建设可参照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 5.1.2 合规文化的标准执行。 2.会展企业风控法务文化建设路径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会展风控法务手册》《参展商合规指引》《观众个人信息保护须知》等;线上线下结合,利用官网、小程序、LED 屏、现场广播、短视频等媒介进行风险提示;在展商合同、服务协议、门票背面嵌入风控法务承诺条款;展前组织展商、搭建商、服务商合规培训,签署《合规承诺书》。 第四十二条【风控法务保障机制】 鼓励会展企业建立风控法务奖惩机制。会展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风控法务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薪酬待遇等挂钩。对违反风控法务管理制度要求的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惩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会展企业应充分保障风控法务管理体系所需的年度专项预算、独立办公及档案存储场所、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设施、展会现场快速法律服务工作站等资源供给。??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概念】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二)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三)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统筹、组织和安排会展活动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五)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六)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展人员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第四十四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运行实际需要,针对高频涉法风险作出的一般性指引。 第四十五条?【违法查处】 会展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 【施行】 本指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篮球比分直播《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当前,会展业成为促进消费、拉动贸易、推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在会展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在消防、安保、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面临诸多风险挑战,严重制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加快构建现代化会展业风控法务体系,不仅是防范风险、回应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会展业迈向规范、高效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引导该产业相关企业加强风控法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鄞州区司法局牵头组织起草了《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通过释明涵盖办展与参展合规、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在内的全流程风控法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为相关企业风控法务建设提供有效指引,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最大化降低生产经营风险,护航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起草目的 本指引的主要目的在于: (一)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制定风控法务指引,提示会展业相关企业应遵循的各项规范和标准,约束行业内各类主体的行为,打击“展虫”“展闹”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会展业健康发展。 (二)保障消费者权益:从参展产品质量控制到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参展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消费者在参加会展活动过程中,其财产权益、个人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引导会展业相关企业加强自身风控法务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行业整体朝着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会展业的需求。 三、起草过程 2025年5月,鄞州区司法局牵头组建了风控法务指引编撰团队,讨论形成风控法务指引起草方案。2025年7月11日,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区发改局、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会展业行业协会及相关龙头企业等多方人员就风控法务指引编撰中的关键议题展开深入探讨。2025年8月15日,结合前期调研成果及文献研究,形成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初稿。2025年8月底,召开指引编制工作推进会,邀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相关专家集体讨论,形成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第二稿。2025年9月,鄞州区司法局书面征求主要监管部门及会展业相关企业对指引草案的意见建议。2025年10月13日,结合部门及企业意见修订完善指引草案,形成了《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草案)》。 四、主要内容 指引分为总则、一般性风控法务管理、办展合规专项风控法务管理、参展合规专项风控法务管理、安全管理专项风控法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专项风控法务管理、风控法务管理运行体系、附则八章,共计四十六条。总则部分指明了指引的目标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等基本问题,并明确了风控法务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工作指导机制;一般性风控法务管理部分介绍了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税务管理、环保管理、反商业贿赂风险管理、反垄断风险管理等常见风控法务管理建设要旨;专项风控法务管理部分对会展业参展、办展两大关键环节及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两大重要领域的风控法务管理建设问题进行释明;风控法务管理运行体系部分聚焦于风控法务组织制度建设、风控法务风险识别处置机制及风控法务文化建设等重要运行体系的建设方案。综上,指引立足会展业发展之需,通过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编排方式,为相关企业风控法务建设提供有效指引。 五、主要特点 指引按照总则与分则相结合、一般风控法务管理与专项风控法务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谋篇布局,逻辑结构清晰流畅。在内容层面,指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指引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风控法务指引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指引紧密围绕当前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风控法务建设方案。例如,针对多家会展企业所提及的"展虫""展闹"问题,指引明确提出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展虫""展闹"全流程防控机制,包括资质审查、现场巡查、应急处置及事后追责,并在活动安全方案中专项列明。 三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指引提供一般性风控法务管理、专项风控法务管理、风控法务管理运行体系等系统风控法务建设方案,实用性强。在编制风控法务指引过程中,注重各项规定的具体性和可执行性,尽量避免过于抽象和原则性的风险和操作提示。 四是强调安全管理。指引特别强调安全办展问题,专章规定安全管理专项风控法务管理。指引草案明确指出,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草案从安全风险评估、场馆安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食品安全、搭建安全等多个维度为会展业安全管理建设提供有效指引。
篮球比分直播征求《会展业风控法务指引(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1日在平台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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