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各公墓单位: 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比例 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公墓单位补足。 二、开户银行选择 公墓单位自主选择1家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开户手续。 三、提取方法 ? 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墙葬、壁葬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穴位等)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提取,提取的经费必须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做到账款相符。公墓单位每月将墓穴登记证复印件、购墓合同、销售台账提交区民政局,公墓的维护经费由公墓单位自行按月提取,汇入指定的监管银行账户。区民政局按月对公墓单位提留的维护经费进行核实。 四、使用方法 公墓维护经费可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属地镇申请,属地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批准。相关工程建设完工后,公墓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提取维护经费的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属地镇审核后向区民政局申请。开户银行凭审批表为公墓单位办理取款手续。 五、法律责任 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定期对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公墓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墓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罚。 六、其他要求 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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