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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27002969691C/2025-1010386502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5-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水利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篮球比分直播印发《鄞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分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4 16:47 来源:区水利局 ??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8-2025-0001
文件编号 鄞水〔2025〕19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现将《鄞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分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

2025年7月31日

鄞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分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升水土保持监管效率,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改革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按照“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原则,对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实行分区分类精准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水土保持分区分类精准管理工作。

发改、资规、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发改、住建、交通、资规等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用地规划、立项、施工许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备案、水土保持审批备案等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综合考虑水土流失主导因素,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水源地保护、地形坡度等内容,划定鄞州区水土流失高、中、低风险区,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高、中、低风险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水土流失低风险区内,推行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制度。

集中或分批用地总规模大于20hm2的区域,可由特定区域责任主体或实施主体依据资规部门提供的用地清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报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土流失中、高风险区和未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仍按单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其管理机构(或场地平整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实行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制度,统一编报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九条?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实行“备案+负面清单制”管理,对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实行审批制管理。

单个入园生产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列入负面清单:

(一)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的;

(二)市级以上河道100米范围内且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m3以上的;

(三)挖填土石方总量30万m3以上的;

(四)超过园区方案服务期后开工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第十条?对已实施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特定区域,其管理机构应履行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督促单个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对接区域管理机构,登记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名录,并开展针对性检查。

对列入负面清单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由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及设施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承诺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格式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出具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风险评价。综合考虑水土流失危险性因素和敏感性因素,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风险等级分为轻微风险(Ⅰ级)、低风险(Ⅱ级)、中风险(Ⅲ级)、高风险(Ⅳ级)四类。

水土流失危险性因素包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挖填总量、临时堆土面积、施工工期。

水土流失敏感性因素包括水土流失风险区等级、距河道管理范围线距离、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否有地下室。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核阶段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风险等级。

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风险等级可确定为低风险(Ⅱ级)、中风险(Ⅲ级)或高风险(Ⅳ级)。

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风险等级可确定为轻微风险(Ⅰ级)、低风险(Ⅱ级)或中风险(Ⅲ级)。

需要编制水土保持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风险等级可确定为轻微风险(Ⅰ级)。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分区分类差异化监管。充分运用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方案实施、监测监理、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低风险区内,轻微风险(Ⅰ级)项目非必要不打扰,低风险(Ⅱ级)项目实行预提醒,中、高风险(Ⅲ、Ⅳ级)项目在其建设周期内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

中风险区内,轻微风险(Ⅰ级)项目实行预提醒,低风险(Ⅱ级)项目实行书面检查,中风险(Ⅲ级)项目在其建设周期内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高风险(Ⅳ级)项目在其建设周期内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或每年不少于一次。

高风险区内,轻微、低风险(Ⅰ、Ⅱ级)项目在其建设周期内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中风险(Ⅲ级)项目在其建设周期内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或每年不少于一次,高风险(Ⅳ级)项目在其建设周期内现场检查不少于三次或每年不少于两次。

项目跨风险区的,按照等级高的风险区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时,同步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醒单。生产建设单位作为水土保持责任主体,应落实相关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无人机飞检等非接触现场检查方式,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无人机航摄、地面摄影等获取的现场实时图片视频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动态共享,提升生产建设项目监管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预验收服务。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关注中高风险区、中高风险(Ⅲ、Ⅳ级)项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临时堆土(渣)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开展情况;

(六)弃渣处置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等方式,对已审批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30%,市级以上审批方案项目比例不低于50%。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表,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发送检查意见或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经公示后,于验收3个月内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时,可同步开展复核工作。重点复核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及防治效果等内容。

复核结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向生产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复核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复核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列出复核发现的问题清单。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相关部门信息,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渣土处置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鄞营商办〔2025〕2号)执行。

对报备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依法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鄞州区水土流失高、中、低风险区范围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风险评价等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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